关于近下发的法律条文,瀚蕊防雷积响应。
近 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对雷电灾害防御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十三条修改为:“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降阻剂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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